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梁英伟,男,汉族,1974年8月1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颜楠,男,汉族,1967年5月2日生,住长春净月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梁英伟与被执行人颜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66元,查明被执行人剩余执行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