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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48号

梁英伟申请颜楠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英伟,颜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梁英伟,男,汉族,1974年8月1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颜楠,男,汉族,1967年5月2日生,住长春净月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梁英伟与被执行人颜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66元,查明被执行人剩余执行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