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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660-1号

仝新焕申请执行张存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仝新焕,张存良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660-1号申请执行人仝新焕,女,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存良,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关于仝新焕申请执行张存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存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仝新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仝新焕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存良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峰

审判员  聂世辉

审判员  景素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