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421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15号联通枢纽大楼。委托代理人赵刚,该公司客户经理,住承德市。被告姬艳红,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被告姬艳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姬艳红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
审判员 邓立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