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商初字第1435号

李良裕与鲍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良裕,鲍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35号

原告:李良裕。

被告:鲍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裕与被告鲍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裕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鲍国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裕撤回对被告鲍国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良裕负担。

审 判 员 彭晓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健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