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435号
原告:李良裕。
被告:鲍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裕与被告鲍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裕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鲍国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裕撤回对被告鲍国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良裕负担。
审 判 员 彭晓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叶健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