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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一字第68号

高洁与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洁,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一字第68号申请人高洁,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127850-X,地址迁西县兴城镇海河村。

法定代表人:蒋文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洁与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迁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丽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