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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074号

秦立达与杨卫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立达,杨卫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5074号

原告:秦立达,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玉亭,农民。

被告:杨卫忠,个体。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个体。

原告秦立达与被告杨卫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立达的委托代理人秦玉亭,被告杨卫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立达诉称:2007年8月2日,杨金荣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一年后返还本金及利息1000元,由被告杨卫忠提供担保,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卫忠辩称:原告所说的11000元是其在2007年购买无忧卡交纳的钱,该款项已经还清,且已经按月返还利息,每两个月220元,前五次共还利息1100元,在2008年8月返还本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日原告为投资无忧卡项目交付杨金荣10000元,被告杨卫忠为原告出具担保证明一张“2007年8月2日,收到秦立达交来购买无忧卡款10000元(壹万元整)一年内返还本和息11100元(壹万壹仟壹佰元整),如不按期返还,由杨卫忠偿还本和息。担保人签字:杨卫忠,2007年8月2日”。2007年10月15日至2008年8月13日被告通过转账方式分5次已偿还了原告投资的10000元的本息共计11100元,原告秦立达认可已经收回其所投资的10000元的本息,但主张其又将该11100元及另外筹措的60000余元共计77759元于2009年3月9日与河北盛大树人教育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将上述款项出借给河北盛大树人教育网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正荣百年教育网络有限公司做为担保人,杨金荣所在的河北省正荣百年教育网络有限公司黄骅分公司为经办方。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000元。上述事实由担保证明、交易记录、存折、收据、协议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秦立达作为投资人投资10000元购买无忧卡,其要求被告杨卫忠作为担保人为其投资提供担保,被告自愿为其投资提供担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保证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但该笔投资款已于2008年8月13日前全部收回,被告杨卫忠的担保责任已因合同的履行而自然解除,故对原告秦立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000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秦立达收回本息后,加上其余60000余元于2009年3月9日出借给了河北盛大树人教育网服务有限公司,该借款行为与本案即非同一诉讼主体也非同一法律关系,如原告对上述借款主张权利,可另行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立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秦立达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 军

审 判 员  许淑月

人民陪审员  刘重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