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金辉,系辽宁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5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双方正在协商处理此事,现申特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双方协商处理有结果之后再视情况申请是否恢复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5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陈宏达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岑小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