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姚安均与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均,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68-1号申请执行人:姚安均,男,生于1974年8月6日,汉族,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潘家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姚安均与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丹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暂无能力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俊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