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楚民初字第2107号

华嘉与楚雄市亿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华嘉,楚雄市亿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华嘉,女,汉族,高中文化,姚安县人,住楚雄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诉讼代理人陈阳,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楚雄市亿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法定代表人华兴卫,总经理。

原告华嘉与被告楚雄市亿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公司”)、华兴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嘉及其诉讼代理人陈阳,被告亿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兴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嘉诉称,被告公司是华兴卫的个人独资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0月聘请我为其工作,但被告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工资报酬,共拖欠我2014年6-7月的工资6197.5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我2014年6-7月的工资合计6197.50元;由被告支付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22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四组证据。

被告亿龙公司辩称,原告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差欠原告工资是事实。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兴卫现因涉及刑事案件被羁押,不清楚拖欠的工资该如何处理。被告亿龙公司针对其辩解和理由,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3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从事的是置业顾问工作。2014年8月18日,原告离职。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6月的工资5197.50元、2015年7月的工资1000元至今未付。2015年8月25日,原告申请仲裁,当日,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楚雄市仲案不字(2015)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完成了一定工作,履行了劳动义务,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资6197.50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资6197.50元。本案中,原告在2014年8月18日离职后,未在一年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故该诉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楚雄市亿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嘉工资6197.50元;

二、驳回原告华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楚雄市亿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未交)。以上应由被告楚雄市亿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的款项合计6207.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宋国礼

人民陪审员  周朝丽

人民陪审员  李洪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