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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590-2号

广西雄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雄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90-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雄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扬帆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关峰,公司总经理。广西雄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2015)钦南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钦州市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局按本案判决第二项办理商品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已办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