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秦绪君。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冯淑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绪君与被执行人冯淑娟、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伟的部分存款,余款冻结被执行人冯淑娟的工资,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一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王 振 环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王 振 环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审判长 范军
审判员王振环
审判员李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