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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刑初字第434号

被告人郜新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事人
郜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刑初字第434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新明,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2004年12月1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1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2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国辉、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新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7日以新红检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郜新明及其辩护人刘国辉、刘晓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郜新明注册成立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以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事处的身份,通过易典通传媒新乡公司、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基金会得到高额回报,并以此为诱饵向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现查明,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马某某、韩小丽、文某甲等签订投资协议1587份,合同金额为131480000元。截止目前,已核实投资群众367人,实际损失金额4612838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郜新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某、马某某、焦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郜新明的户籍证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易典通传媒新乡公司、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宣传刊物,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替代合同、股权基金受委托管理协议,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害群众清单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郜新明的刑事责任,且数额巨大,望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处。

被告人郜新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按照接责任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吸收的资金全部转给了盛世富邦公司,获取的是盛世富邦的代理资格,对外活动、宣传仍是以盛世富邦的名义进行;由盛世富邦公司出具合同,合同到期后,由盛世富邦公司把款项返还给客户。2、对指控被告人郜新明非法吸收投资款的数额有异议,焦某某、姚金栋吸收的数额不应该记在郜新明的名下,二人是自己实施的,仅仅是利用了天津公司与大谡公司的汇款渠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郜新明的合同金额13148万元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3、被告人郜新明本人也是受害人,在天津公司不能汇款时,将自己的积蓄和获取的利益归还了部分投资客户,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采取积极措施,尽最大努力弥补损失,应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7日,被告人郜新明注册成立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以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事处的身份,通过易典通传媒新乡公司、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基金会得到高额回报,并以此为诱饵向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现查明,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马某某、韩小丽、文某甲等签订投资协议1587份,合同金额为131480000元。另查明,截止目前,已核实投资群众419人(含起诉书指控的367人),合同金额61881600元,扣除利息10893000元,实际投资金额50988600元。本案应认定的合同金额为131480000元,扣除已核实群众已扣利息10893000元,本案应认定的犯罪数额为120587000(131480000减去10893000)元。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郜新明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郜新明的个人基本情况。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郜新明2004年12月1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6月1日刑满释放。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郜新明于2013年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民警抓获。4、刘重光、孙洪生集资诈骗案件材料证实盛世富邦(天津)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合伙人刘重光、孙洪生以集资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立案侦查的情况。5、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报新乡市天津私募受害者清单证实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马某某、韩小丽、文某甲等签订投资协议1587份,合同金额为13148万元。6、咨询代理授权证书证实盛世富邦(天津)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授权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新乡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咨询服务业务代理,全权代理本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在新乡地区的咨询服务业务,授权权限以双方约定的股权基金咨询服务业务合同范围之内为准。7、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书证证实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8、盛世富邦部分宣传资料证实该公司对外宣传投资的相关情况。9、已核实的报案群众实际损失清单证实已核实投资群众419人(含起诉书指控的367人),合同金额61881600元,扣除利息10893000元,实际投资金额50988600元。10、新乡银监分局的回复证实目前在新乡辖区内经批准开展营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16家,其中没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1、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宣传单证实通过该公司通过易典通传媒新乡公司、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基金会得到高额回报,并以此为诱饵向社会群众大量吸收资金。12、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协助查封通知函证实因侦查郜新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需要,依法查封杨瑞花所有新乡市牧野区枣焙街1号楼3单元6层西户房产。13、焦某某案件材料证实焦某某是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分部经理,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立案侦查。1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也曾任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统计员。其证实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盛世富邦(天津)股权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公司的法人是郜新明,经营投资咨询服务。其主要负责日常的合同统计工作及电子表格的制作。其称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通过印宣传彩页、客户咨询、互联网宣传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相关投资情况。该公司的投资模式是最低投资三万元,上不封顶,以万元为单位,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公司的投资流程是投资人如果有意向投资就到公司找郜新明,郜新明把投资客户带到其处,其给客户开具临时收据,等天津盛世富邦的正式合同和正式收据到以后,投资人拿临时收据换天津盛世富邦的正式合同和正式收据,公司杨永新负责收现金,然后杨永新再将收取的现金给郜新明,也有投资人将投资款转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上,然后投资人凭银行小票到公司换取票据等手续。其还证实投资人投资三个月的,当天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投资六个月的,当天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由存款人提供一个账户,支付利息、本金就打到存款人的账户上了。大概有一千人在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投资,融资金额是13148万元,其有全部投资人的账目和信息。其本人在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了182万元,分红按月利息六分计算的,已返还利息35.22万元,实际损失是146.78万元,其没有介绍过别人在该公司进行投资。15、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也是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国际饭店设的分公司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国际饭店分公司的业务。其证实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盛世富邦(天津)股权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公司的法人是郜新明,经营投资咨询服务。其称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通过印宣传彩页、客户咨询、互联网宣传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相关投资情况。该公司的投资模式是最低投资三万元,上不封顶,以万元为单位,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如果投资人有意向投资就到公司找其或工作人员,并将投资现金给其或将投资款转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其给客户开具临时收据,等天津盛世富邦的正式合同和正式收据到以后,投资人拿临时收据换天津盛世富邦的正式合同和正式收据,然后其再将收取的现金给郜新明。其称投资人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其还证实投资人投资三个月的,当天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投资六个月的,当天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由存款人提供一个账户,支付利息、本金就打到存款人的账户上了。大概有三、四十人在其负责的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国际饭店分公司进行投资,融资金额是一千多万元,其有全部投资人的账目和信息。其本人在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了354万元,共12份合同,分红按月利息六分计算的,已返还利息63.72万元,实际损失是290.28万元。16、证人文某甲证言和股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证实其在盛世富邦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乡代理商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盛世富邦私募基金,投资到期后盛世富邦公司一直不返还本金。并称其是2011年7月份的一天在逛街时看到老丹尼斯附近有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广告,自己就进行了咨询,当时是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新明向其宣传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国家支持、收益高、无风险,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其觉得盛世富邦公司比较可靠就分别于2011年7月28日、8月17日、9月24日共计投资了三次,投资期限是都是三个月,月息六分,股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金额共计10万元,扣除红利后实际缴纳82000元。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17、证人梁某某证言和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证实其在盛世富邦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乡代理商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盛世富邦私募基金,投资到期后盛世富邦公司一直不返还本金。其称其是2011年7月份的一天与爱人在逛街时看到老丹尼斯附近有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资广告,自己就进行了咨询,当时是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郜新明向其宣传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国家支持、收益高、无风险,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其觉得盛世富邦公司比较可靠就分别于2011年7月31日、8月10日、9月13日、9月24日共计投资四次,投资期限都是三个月,月息六分,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金额共计18万元,扣除分红实际缴纳147600元。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18、证人周某某证言和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证实其在盛世富邦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新乡代理商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盛世富邦私募基金,投资到期后盛世富邦公司一直不返还本金。其称2011年6月份的时候,其朋友崔亚秦给了其一张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然后其到大谡公司咨询,郜新明给其宣传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国家支持、收益高、无风险,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其觉得盛世富邦公司比较可靠就投资了,并于2011年9月8日签订3万元的投资协议,扣除月息6分的红利,实际缴纳24600元。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19、证人徐某某证言和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证实2011年7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公交车上听别人说新乡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错,利息高,证件齐全,没问题。然后其就到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去了解情况。当时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人员向其宣传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还是奥运会鸟巢的赞助商。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分别于2011年7月18日、2011年9月23日在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把钱给了新乡大谡公司的会计,签了两份3万元的投资协议,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金额共计6万元,扣除月息6分的红利,实际缴纳49200元。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20、证人郭某甲证言和新乡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替代合同证实2011年8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路过老丹尼斯楼附近,看到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做的广告,就到八楼去找郜新明去了解情况。当时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郜新明向其宣传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盛世富邦公司在天津投资了玩具厂,郜新明还让我看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介绍投资盛世富邦私募基金怎么好,怎么收益高的内容,还说如果出了问题就找他,他负责还款,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就在2011年8月22日在老丹尼斯把楼把钱给了郜新明,签了8万元的协议,投资期限是三个月,月息六分,扣除分红实际缴纳65600元,协议到期后未返还本金。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21、证人马某某证言和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证实2011年7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女儿跟我说她有个朋友叫王卫红在新乡市大谡公司工作,那的投资项目不错,然后其就到新乡市石榴园新世纪广场中塔八楼找王卫红去了解情况。当时她向其宣传其代理的盛世富邦公司投资项目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很有保障,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分别于2011年7月18日、2011年7月21日在老丹尼斯八楼新乡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了一个5万元(期限六个月)的合同,和一个50万元(期限三个月)的合同。两次股权基金投资协议金额共计55万元,扣除分红,实际受的损失是452000元,协议到期后未返还本金。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22、证人文某乙证言、新乡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替代合同和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证实2011年9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听别人说有个叫大谡的投资公司很不错。后来其去农行办理业务时那有个工作人员给其讲有个叫赵国强的人在做基金投资业务,并把他的联系方式告诉其。其给赵国强打电话,对方告诉其他在老丹尼斯五楼办公,公司名字叫大谡投资有限公司。然后其就去了,赵国强接待了其,并给其讲了一下大谡公司及其代理的盛世富邦公司的投资项目,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还是奥运会鸟巢的赞助商,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就在2011年9月2日、2011年9月8日、2011年9月13日、2011年9月17日、2011年9月27日、2011年10月14日在老丹尼斯五楼签了3万元(投资期限三个月、月息6分)、10万元(投资期限三个月、月息6分)、3万元(投资期限三个月、月息6分)、5万元(投资期限三个月、月息6分)、4万元(投资期限三个月、月息6分)、10万元(投资期限六个月、月息8分)的合同,签约地点都是在新乡市老丹尼斯五楼,股权投资协议金额35万元,扣除分红,实际缴纳289000元,协议到期后未返还本金。并证实前五次合同签订时对方给其收据,几天后用收据去换天津寄来的盛世富邦投资公司的正式合同。换合同时对方把收据给收走了。后来合同快到期时,对方要求交原始合同,给其换了个大谡公司的替代合同,签第六次合同时其也是用收据去换天津寄来的盛世富邦投资公司的正式合同,因为合同没有到期,就没有换替代合同。23、文某丙的证言和股权投资基金协议证实2011年9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听其妹妹说有个叫大谡的投资公司很不错。后来其就去那看了,有个叫赵国强的人接待了我,说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还是奥运会鸟巢的赞助商,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并分别于2011年9月13日、2011年9月23日在老丹尼斯五楼签了5万元的合同,投资期限是三个月,月息六分,股权基金投资协议金额是10万元,扣除分红,实际缴纳82000元,协议到期后未返还本金。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24、证人李某某证言和新乡大谡投资咨询公司替代合同证实2011年7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看到盛世富邦的宣传广告,我就去新乡市老丹尼斯8楼去咨询。当时是郜新明接待的我并向我宣传大谡投资公司及其代理的盛世富邦公司的投资项目。说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盛世富邦公司在天津投资了玩具厂。还让我看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介绍投资盛世富邦私募基金怎么好,怎么收益高的内容,还说如果出了问题就找他,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就在2011年7月31日在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签了一个3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24600元;2011年8月26日在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签了一个4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32800元;2011年8月29日签了一个3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合同(月息6分)实际交了24600元;2011年9月22日签了一个4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32800元。这四个合同都是在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签的,交的都是现金,都是把钱给了大谡公司的会计,其就知道有个会计叫刘某甲。其四次签订的股权基金协议上金额共是14万元,扣除分红,实际缴纳114800元,协议到期未返还本金。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25、证人杨某甲证言和新乡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替代合同证实2011年8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网上看到盛世富邦的宣传广告,后来其就去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去咨询。当时郜新明接待的其并向其宣传大谡投资公司及其代理的盛世富邦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称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盛世富邦公司在天津投资了玩具厂。还让我看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介绍投资盛世富邦私募基金怎么好,怎么收益高的内容,还说如果出了问题就找他。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于2011年8月4日在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签了一份14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114800元;2011年8月27日在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签了一份7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57400元。这两份合同都是在新乡市老丹尼斯8楼签的,交的都是现金,都是把钱给了大谡公司的会计。其四次签订的股权基金协议上金额共是21万元,扣除分红,实际缴纳172200元,协议到期未返还本金。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26、证人杨某乙证言、大谡公司替代合同和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证实2011年8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别人在其车上放了一个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公司的宣传广告,后来其就去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去咨询。当时郜新明接待的其并向其宣传大谡投资公司及其代理的盛世富邦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称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盛世富邦公司在天津投资了玩具厂,还让我看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介绍投资盛世富邦私募基金怎么好,怎么收益高的内容,还说如果出了问题就找他。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就在2011年8月9日在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签了一个6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49200元;2011年8月14日在新乡市老丹尼斯八楼签了一个6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49200元;2011年8月17日在老丹尼斯八楼签了一个19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155800元;2011年9月16日签了一份10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82000元。这四份合同都是在新乡市老丹尼斯8楼签的,交的都是现金。前三个合同都是把钱给了大谡公司的会计,第四个合同把现金给了大谡公司的员工姚金栋。其四次签订的股权基金协议上金额共是41万元,扣除分红,实际缴纳3362000元,协议到期未返还本金。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27、证人杨某丙证言和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证实2011年9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听同学叫徐桂香给说有个叫大谡投资公司可不错,其就去老丹尼斯八楼去了解情况。当时是郜新明接待的,他向其宣传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盛世富邦公司在天津投资了玩具厂,还让我看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介绍投资盛世富邦私募基金怎么好,怎么收益高的内容,还说如果出了问题就找他。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2011年9月25日签7万元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其实际交了57400元;2011年10月3日签3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24600元;2011年10月9日签9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73800元。当时交的都是现金,都是把钱直接给了大谡公司的会计。其四次签订的股权基金协议上金额共是19万元,扣除分红,实际缴纳155800元,协议到期未返还本金。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28、证人郭某乙证言和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证实2011年5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听朋友叫崔长凤给说有个叫盛世富邦公司的投资项目可不错。刚开始其不同意投资,后来她就带其到老丹尼斯八楼去了解情况。当时是郜新明接待的其,他向我宣传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盛世富邦公司在天津投资了玩具厂,还让我看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介绍投资盛世富邦私募基金怎么好,怎么收益高的内容,还说如果出了问题就找他。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就在2011年9月9日在新乡市老丹尼斯8楼签了一个20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其先刷的卡,刷卡时郜新明叫一个女的跟其一起去的银行,那个女的其也不认识;后来其又交了4万元的现金,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当时郜新明让我把现金给了他们公司的会计了。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29、证人贺某证言和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证实2011年10月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在老丹尼斯那看到盛世富邦的宣传广告,其就上去看了,有个叫徐桂香的业务员接待了其,说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还是奥运会鸟巢的赞助商,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就在2011年10月12日在老丹尼斯八楼签了份8万元的合同,扣除3个月的红利(月息6分),实际交了65600元,协议到期未返还本金。当时投资的都是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30、证人买某某、乔某某、刘某甲等证言及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大谡公司替代合同均证实他们通过盛世富邦的宣传广告、亲戚朋友介绍、互联网等途径了解到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盛世富邦投资基金投资情况,并到该公司咨询,公司的负责人郜新明或其他工作人员称盛世富邦公司实力雄厚,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国家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投资私募基金收益高,无风险,还是奥运会鸟巢的赞助商,盛世富邦公司投资的项目为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当时觉得这个公司比较可靠,就进行投资,协议到期未返还本金。并称投资后拿到的手续有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时收据、盛世富邦股权基金公司出具的专用收据、股权基金托管协议(正式合同)、出款前收回正式合同由大谡公司开具替代合同(天津款到后替代合同自行作废不再收回)。31、被告人郜新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其供述与辩解证实新乡市红旗区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过授权代理盛世富邦(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服务,杨永新负责收群众的投资款,刘某甲是公司的会计,业务人员有徐桂香、张桂芳这两个都是固定的业务员,其是公司的总负责人。新乡国际饭店是公司的分部,负责人是焦某某,北站分部负责人是个老年女性,其忘记姓名了,焦作武陟分部姓周,其记不清楚叫什么名字了。投资理财最低是1万元,是以万元为单位,上不封顶,月息是百分之六,运行两个月之后,调整为最低3万元,投资人存款三个月的,月息是六分,存款当日就将三个月的利息全部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人存款六个月的,月息是八分,存款当日扣除前两个月的利息,第四个月末再返还两个月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及后两个月的利息。投资人将钱交到大谡公司后,大谡公司再留下应得的扣点的钱,然后再将剩余的钱打入盛世富邦天津公司刘重光、刘广林的账号里。天津方面收到钱后,再根据其所报的投资人名单,寄投资理财协议书和收据,其再将协议书、收据交给投资人。并称投资人交过钱之后,到拿到盛世富邦天津公司的合同中间有一段时间,还有就是在到期之前十五天,投资人要将天津的合同交到大谡公司,大谡公司再寄回天津,这期间大谡公司出具替代合同,以让投资人放心,投资人拿到天津的合同或收到天津的返还款,大谡公司的替代合同随之失效。投资人在交钱的同时再报一个农业银行账号,这个账号就是投资人得到返款的账号,投资人拿到的收据上标明的数额是扣息前的数额,天津就按收据上的数额给投资人打款。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通过新乡市的易典通、古城广告向社会公开宣传,有大约一千人来大谡公司咨询并投资,对有合同金额有一亿三千多万的数额有异议。其还辩称其带领客户去天津要回来200万元,按照顺序将钱打给客户了,其还以跳河相要挟,要回来30万元,付给了十个投资3万元的客户。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新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在认定数额上,姚金栋和焦某某所吸收存款的数额不应记在被告人名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郜新明是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姚金栋和焦某某都是以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存款的,被告人郜新明是作为新乡市大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应对非法吸收的所有数额负责,焦某某和姚金栋各自对自己吸收存款的数额负责,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该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郜新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二、违法所得120587000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