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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590号

王继雷与王星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继雷,王星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90号

原告:王继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晶,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星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雷诉被告王星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继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王继雷负担。

审判员  胡民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木妮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