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161号申请人刘亚,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利华,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云峰。申请人刘亚因与被申请人刘云峰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城北村和谐家园小区价值300万元单元楼25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12418011900212030287保单保函(保险金额30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云峰位于城北村和谐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102室、3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2单元101室、102室、202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3号楼1单元101室、302室、2单元101室、102室、201室、202室、501室、502室等单元楼25套。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亚负担,申请人刘亚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重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