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汉族,居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卢美菊,女,汉族,居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与被执行人卢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美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借款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美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星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