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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613号

李凤英与卢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英,卢美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汉族,居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卢美菊,女,汉族,居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与被执行人卢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美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借款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美菊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星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