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吴执民字第320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
被执行人:湖州织里琴华童装商行。住所地:湖州市。
被执行人:戴玉林。
被执行人:冯琴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戴玉林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浒井港小区3幢3单元206室房产及自行车库(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e0221039,湖土国用(2009)第21-19153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伟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