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吴执民字第3206-1号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湖州织里琴华童装商行、戴玉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湖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湖州织里琴华童装商行,戴玉林,冯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吴执民字第320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

被执行人:湖州织里琴华童装商行。住所地:湖州市。

被执行人:戴玉林。

被执行人:冯琴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戴玉林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织里镇浒井港小区3幢3单元206室房产及自行车库(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e0221039,湖土国用(2009)第21-19153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伟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