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荣,男,汉族,文盲,农民,住永仁县莲池乡。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永仁宏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873700-6住所:永仁县莲池乡黑果倮箐林场法定代表人杨娟,女,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大理州祥云县云南驿镇旧站村人,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起学江,男,1976年11月14日生,彝族,该公司职工,住永仁县永定镇板桥箐。身份证号码:×××。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吴朝贵与永仁宏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2015)永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永仁宏鑫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桂荣人民币585元,现585元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正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祁向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