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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15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丰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庄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丰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庄帝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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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丰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软件大道188���。被执行人南京庄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6号403室。南京丰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庄帝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京丰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人员下落,未查到南京庄帝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南京庄帝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雪琴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朱 悦执 行 员  林志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崔凯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