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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48号

吴金财申请执行其木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金财,其木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吴金财。被执行人其木格。本院受理的吴金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其木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金财从本院执行的刘宝全惠农补贴中参与分配18000元,剩余债务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海君

审判员  白满达

审判员  宝 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光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