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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821号

刘欢诉李玉荣、辛海滨、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欢,辛海滨,李玉荣,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刘欢,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辛海滨,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荣,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街发展村。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欢诉被告李玉荣、辛海滨、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欢于2015年7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荣、辛海滨、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了提取被执行人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的裁定,并已发放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