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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民执字第595号

刘玉清与郭君德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清,郭君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昌民执字第595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清,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郭君德,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刘玉清诉被执行人郭君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刘忠军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60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执字第5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吉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