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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188号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与李万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李万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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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1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被执行人李万金,地址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万金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2417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万金应支付申请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案款20000.00,承担执行费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万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2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 庆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