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赵查干,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和林格尔县。委托代理人丽英,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赵查干女朋友。被告石亚栋,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土默特左旗。委托代理人兰润香,女,无业,住址同上,系石亚栋母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有福,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俊恒,男,该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刘立新,男,该公司员工,住址同上。
原告赵查干诉被告石亚栋、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查干及其委托代理人丽英,被告石亚栋的委托代理人兰润香、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俊恒、刘立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查干诉称:2015年6月30日30分许,被告石亚栋驾驶的蒙A55E**号小型客车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师大北门东300米处掉头与后方同方向行驶原告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石亚栋驾驶车辆逃逸,后经过和林格尔县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告石亚栋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右大腿皮下血肿,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若干,被告石亚栋垫付部分医药费。后原告经过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一致,故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石亚栋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05919.98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受偿,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石亚栋辩称:让保险公司赔偿吧,我没有能力赔偿,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我认可。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合法合理的赔偿,被告石亚栋在本次事故中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范围,我公司请求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石亚栋驾驶蒙A55E**小型客车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师大北门东300米处掉头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原告赵查干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林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5)第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石亚栋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形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且被告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查干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出院回家休养。2015年10月28日,原告所受伤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16000元-18000元。另查明,蒙A55E**小型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还查明,被告石亚栋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医疗费30000元。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医疗器械费发票、住宿费发票、鉴定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病情证明书、费用清单、强制保险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接受治疗及所花的费用,被告石亚栋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被告石亚栋未提供证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原告赵查干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医疗费56299.97元;2、营养费100元×20天=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0天=2000元;4、二次手术费17000元;5、住宿费1500元;6、鉴定费500元;7、误工费110元×120天=13200元;8、护理费110元×20天=2200元;9、交通费610元;10、残疾赔偿金28350元×20年×10%=56700元;11、精神抚慰金3000元;12、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被告石亚栋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原告赵查干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双方均认可,且有呼市交通警察支队和林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医疗费等项目及赔偿标准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未提供车损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查干的损失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共计77299.97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医疗费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剩余67299.97元,由被告石亚栋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47109.98元,减去已垫付的30000元,再赔偿原告17109.98元。
二、原告赵查干的损失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77310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上述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元,法院减半收取,由被告石亚栋负担;鉴定费500元,由被告石亚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金 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娜林珠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全理费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