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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罗奎与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海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奎,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171号申请人:罗奎。被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中南世纪城17幢0603室。法定代表人:钱成虎,执行董事。申请人罗奎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就“永益2”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江苏永益船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30870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奎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罗奎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罗奎承担。本裁定为终���裁定。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任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