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808号原告任茂强,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刘丽梅,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茂强与被告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田 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