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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4808号

任茂强与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茂强,刘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808号原告任茂强,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刘丽梅,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茂强与被告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田 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