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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速字第461号

康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康某某出生日期1974年5月21日民族汉族性别女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吉林省永吉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835号指控事实2015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康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渭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拓路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沿开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鲁XXX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康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鹏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4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