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639号
原告:王鑫锋,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功,农民。
被告:郭超,农民。
被告:付合伟,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高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锋与被告郭超、付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鑫锋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鑫锋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鑫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鑫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俊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