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1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韩辉利,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李明建与韩辉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郝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