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喜。被执行人韩文宝。被执行人高鑫。被执行人郝飞。本院在执行杜玉喜申请执行韩文宝、高鑫、郝飞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唐执三字第658号一案中,因法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