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闫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宋显臣,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伟与被执行人宋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显臣银行无存款、私家车、房产,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继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张李绍普
代理
审判员 李四海
代理
审判员 董立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