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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314号

闫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显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伟,宋显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闫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宋显臣,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伟与被执行人宋显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宋显臣银行无存款、私家车、房产,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继续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张李绍普

代理

审判员  李四海

代理

审判员  董立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