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县民初字第900号

原告潘海兰与被告张延兴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永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