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90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永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