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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663号

张俊与被执行人姚绵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姚绵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满族。被执行人姚绵和,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姚绵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李保秀

审判员 田立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