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恢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史成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5日,初中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农民。被执行人马林祥,男,回族,生于1982年10月5日,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现住海原县,农民。史成林与马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原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史林成于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00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申请人史成林司法救助9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史成林放弃执行,该案不再执行。
本院认为,给予申请人史成林司法救助,且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执行,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3)原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行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