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眉东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的教育费45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0)眉东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