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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110号

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110号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78号(金鑫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礼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道永,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东人社工认字(2015)第1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