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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中民二初字第37号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中民二初字第37号

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忠,系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矿集团新疆赛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57元减半收取149528.5元,投递费100元,合计149628.5元,由原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安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努斯拉提

审 判 员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郑 生 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楚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