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台前县惠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建民,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前县惠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前县惠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前县惠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前县惠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台前县惠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 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跃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