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331-1号申请执行人肖乾芬。被执行人廖素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素宣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萍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