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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1331-1号

肖乾芬与廖素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乾芬,廖素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331-1号申请执行人肖乾芬。被执行人廖素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素宣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萍

审判员 杨测建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