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86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0年12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义县盛源金属压延加工厂,住所地义县九道岭镇大屯村。法定代表人杨海生,系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义县盛源金属压延加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义民九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8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