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024号
原告:张某,职工。
被告:高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宋文和
代理
审判员 魏瑞安
代理
审判员 高文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