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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142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王贤良、孔令军、刘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王贤良,孔令军,刘发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4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住所地虎林市红旗街道跃进委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904845-2。负责人栾振平,行长。委托代理人伊才全,身份证号2310271977********,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王贤良,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八五八农场种植户,住虎林市八五八农场新阳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孔令军,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八五八农场种植户,住虎林市八五八农场晨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刘发,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八五八农场种植户,住虎林市八五八农场新金穗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林市支行诉被告王贤良、孔令军、刘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预缴公告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接到该通知后5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公告费265元,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

审判员  王 迪

代理

审判员  张宇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晨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