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8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98812月15日出生,系西华县×××医院职工。被执行人刘某,系叶埠××乡××职工。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经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郭永刚
审判员 郭智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