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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50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与侯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侯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负责人:欧长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梅,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侯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给付案款113270元、执行费1599元,合计114869元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新因交通事故已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沙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韬

代理

审判员  叶尔肯

代理

审判员  王 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夏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