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执字第1282号

四川省资阳市雅之江塑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资阳市雅之江塑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1282号申请执行申斐。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雅之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健,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申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雅之江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雁江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测建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