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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258号

唐山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山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258号申请执行人唐山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昌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增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工业区0公里东。法定代表人陈思,该公司董事长。唐山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唐山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山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逸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