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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62-1号

仁某某与额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仁某某,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仁某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额某某,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额某某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额某某的工资每月壹仟元(1000元人民币)划拨期限为2015年12月至2020年3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文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永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