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仁某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额某某,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额某某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额某某的工资每月壹仟元(1000元人民币)划拨期限为2015年12月至2020年3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文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永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