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费美桥。被执行人王文。申请执行人费美桥与被执行人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费美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费美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6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邢卫刚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梅新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