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719号

费美桥与王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费美桥,王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费美桥。被执行人王文。申请执行人费美桥与被执行人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费美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费美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96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邢卫刚

审判员  张新华

审判员  梅新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