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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法执字第8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与王福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王福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长征路7号。负责人张巨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福新,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福新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抚法执字第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军

审 判 员 郭景源

审 判 员 郑继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董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