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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再字第00006号

原审原告褚维霞诉原审被告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褚维霞,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再字第00006号原审原告褚维霞,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褚洪山,男,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应茹,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褚维霞诉被告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偃民九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5)偃民申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原审原告褚维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审原告褚维霞承担。

审判长  郭东昕

审判员  张西贤

审判员  马永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静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