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2849号

李起明与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起明,李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849号原告李起明,男。身份证号:×××。被告李成,男。身份证号:×××。

原告李起明与被告李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起明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李起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田振文

代理

审判员  黄玲玲

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